壹、依據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教育部九十年三月廿九日台發布)

二、桃園縣國民小學學生(含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90.12.3九十府教輔字第244227)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95.05.10

四、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畢業典禮注意事項(98.11.11)

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臺參字第1010079561B號令修

  正案。(101.05.07)

 

貳、目的

一、幫助學生了解自已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肯定個別學習成就。

二、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協助學生家長瞭解學生在校之學習過程與學習結果,以便家長對學生

  提供必要的補救與協助。

 

參、評量的原則

一、適性化、多元化.專業化之原則,並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

二、兼顧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肆、評量的種類與項目

一、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二、學習領域評量:由各學習領域任課教師依學生的努力程度、進步情形、

  主動參與及學習成就來進行評量。

三、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學生的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日常

  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來進行評量。科

  任教師亦得適時告知導師學生的日常生活表現事蹟。

四、本校各領域任課教師均依照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能力指標,兼顧認

  知、情意、技能等層面,共同擬定各領域內之評量項目。

五、任課教師應於課程計劃或教學計劃中呈現每項評量項目所採用的評量

  方式,並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之。

 

 

 

伍、評量的方式

一、本校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以筆試為

  原則,其他方式為輔,平時評量則以多元評量方式為原則。

二、本校定期評量每學期舉辦二次,日期於學年開始前學校的行事曆中明

  訂之。

三、平時評量的時機與次數由各領域任課教師根據需要自行決定之。

四、學習領域評量方式:各領域任課教師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依各學習領城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多元的評量方式,諸如:筆試、

  口試、表演、實作、創作作品、作業、口頭或書面報告、資料蒐集整

  理、鑑賞、晤談、實踐、檢核表、過關評量、學習歷程檔案等。

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方式:日常生活表現含學生出缺席情形、日常行為

  表現等。

 

陸、評量的記錄及運用

一、成績評量應依照各領域之評量項目來紀錄,成績評量紀錄兼顧量化紀

  錄及文字描述。

二、各學習領域之任課教師應於於平日儘量採用多元方式來評量學生之各

  種表現,以做為各評量項目之評定依據。

三、學生成績評量之平時量化紀錄得依照各領域之評量項目以百分制計

  之,至學期末則依下列方式轉換為優、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

  式紀錄:

(一)優等:九十分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六)戊等:未滿五十分。

四、學期成績評量:各學習領域成績以每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日常生活表現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五、畢業成績:

(一)採計在校六年各學期成績,並以每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二)自10181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

   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畢

   業標準如下: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3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六、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每學期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以上,通知格

  式應以學年為單位共同規劃並送教務處核備。

七、本校學生之成績通知單應包括學生在各學習領域之表現與日常生活表

  現,呈現方式如下:

(一)學習領域表現:包括各領域評量項目之表現及各領域之整體表現。

   各學習領域之評量項目或整體表現均以等第呈現。教師得視需要以

   文字描述表達學生在各學習領域之整體學習表現或提供學生具體

   建議。

(二)日常生活表現:包括「出缺席情形」與「日常行為表現」,日常行

   為表現以文字描述呈現。

八、成績通知單應於每學期結業式前發放為原則。

九、相關處室或老師得依據學生成績記錄,以做為提供學習輔導或安置學

  生之參考。

十、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永久保存,以備學生日後查詢或申

  請成績單之用。學校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家長

  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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